2020年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
为加强我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根据《XX 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全方位、 全链条、 多层次的整治行动, 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 制度成果、 管理办法、 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 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 从源头准入、 监管执法、 基层基础、 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环节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 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 努力实现“三个持续减少、 一个坚决防止” 的目 标, 即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 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 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 主要任务
(一) 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 督促落实企业主责。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道路运输企业、 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 驾驶人等从业人员 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
2. 构建共建共治体系。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 信息互通, 及时消除隐患漏洞。 要充分调动行业协会、 保险企业等社会力 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 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3.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发改、 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中国、 信用交通、 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等载体, 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4. 完善事故调查制度。 应急管理、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监察部门要严肃事故调查, 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 堵塞漏洞, 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相关责任人,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 要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 推动地方政府、 相关部门、 行业落实整改。 要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5. 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 应急管理、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卫健、 生态环境、 财政、 银保监部门要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降低生态环境损害, 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 风险。 要建立健全快速发现、 及时救援、有效救治、 妥善救助“四位一体” 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事故应急协调, 完善救援救治保障, 减少事故伤员 致死致残。
(二) 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1. 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 市场监管、 工信、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 一致性监管, 严格查处生产、 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 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 要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 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 公告不符的,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产品公告。 要研究建立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的反馈处理制度。
2. 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 市场监管、 工信、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部门要开展货车非法改装、 “大吨小标” 专项整治, 全面排查货车、 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 到 2022 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 “大吨小标” 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3. 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 工信、 交通运输、住建、 公安交警部门要推动公交车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 粘贴警示标识标语, 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 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4. 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市场监管、 工信、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 , 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 登记和道路运输证。 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鼓励“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要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 对公路客车、 旅游客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 个人不得办理大型客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
5. 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 公安交警、 交通运输、 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 , 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 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实施重点监管, 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 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擅自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 从严处罚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 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要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 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 转向、 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应当公开曝光, 并及时启动缺陷产品召回。
6. 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 市场监管、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 1 年以内的大客车, 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 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要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 要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 严格企业资格认定, 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 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 要严禁违规生产、 销售低速电动车, 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
(三) 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 素质。
1. 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放管服” 改革要求, 加快构建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 健全职业标准、 职业考试、 注册管理、继续教育、 从业管理、 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制度体系。 要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2. 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 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 应急处置、 急救实训等内容, 提高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 要加强培训质量监管, 制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 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要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 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
3. 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 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 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 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 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 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 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
4. 加大宣传曝光力度。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两客一危一货” 、 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 利用典型事故案例, 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 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 要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提示。要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 “突出违法车辆” “典型事故案例” “终生禁驾人员” 。
(四) 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 推动企业规范经营。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做好道路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 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 建立部门间客运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反馈机制。 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 督促企业依法、 安全、 规范经营。
2. 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 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 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 要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实现安全管理、 操作行为、 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 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以及“三不进站、 六不出站” 等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 要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 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 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强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 出台实施统一的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 录清单。
(五) 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1. 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 文化旅游、 公安交警、 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全面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 全链条监管, 切实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 要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共享, 开放企业、 车辆、 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 实现“正规社” “正规导” “正规车” 市场格局。 要加大对旅行社、 学校、 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 严禁租用不具备资质的客车。 要推动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 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 要加强网络包车监管, 严查违法包车、 非法载客等行为。
2. 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 要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 , 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 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 2 时至 5 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 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
3. 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 公路部门要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 推动矿山、 钢铁、 水泥、 砂石“四类企业”和大型物流园区、 大宗物品集散地“二类场站” 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 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 要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 公路、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查超限超载违法, 深化“百吨王” 专项整治。 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 制度化, 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 切实落实“一超四罚” 措施, 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 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处罚,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4. 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 工信、 公安交警、 生态环境、 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 记录制度, 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 承运、 装卸、 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 要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 多部门协同, 信息化支撑、 全链条监管” 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 加快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
5. 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教育、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 规范发展专用校车, 稳妥解决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问题, 保障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 要专项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 明确退出期限, 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 要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源头管理、 动态监管。 要改善校车通行条件, 加强校车通行管理, 提升校车通行安全水平。
6. 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 农业农村、 交通运输、 公路、 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要求, 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 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 引 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要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提升动态管理水平。 要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 禁止使用 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 农业农村、公安交警部门要清理整治农村地区变型拖拉机, 严格加强日常监管。
7. 规范工程运输车监管。 城管、 住建、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 严格准入条件, 完善退出机制, 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 城管、 住建、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 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 将工程运输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 对于车辆交通违法、 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筑渣土运输许可, 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 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落实主体责任。
(六) 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 严查突出交通违法。 公安交警部门 要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 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 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 要认真分析普通国省道、 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 加强分类指导, 组织开展针对性整治, 加大执法管控力度, 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 等突出违法行为。
2. 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 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 入网率和上线率, 提高动态监控水平。 要建立重点车辆动态监管配套制度, 制定超速、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 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全面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北斗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进行计量检测, 推进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 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纳入道路交通违法执法依据。 要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 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
3.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交通运输、 市场监管、 公安交警部门 要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 加强部门协同 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 “黑车” “黑服务区” 。 要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 对乘客举报的、 相关部门抄送的、 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 一查到底、 从重处理。
4. 开展“一盔一带” 安全守护行动。 市场监管、 工信部门要推动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 推广“买电动自行车送头盔” 模式, 推动在车辆生产、 销售环节配备安全头盔。 银保监部门要发动保险企业开发电动自行车保险业务, 推广“买保险送头盔” 模式。 邮政部门要督促快递、 外卖企业强化内部安全教育, 为快递小哥、 外卖骑手配齐头盔, 督促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公安交警、 交通运输、 教育部门 要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校车、 营运客车、出租车、 汽车租赁等企业及车辆所有人开展安全带大检查,加强自查自纠, 按标准配备安全带, 及时整改安全带残缺不全、 捆绑不用、 坐垫遮挡等问题,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确保安全带处于良好状态。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查处销售不合格安全头盔、 安全带、 儿童安全座椅以及安全带插扣等制售假冒伪劣安全防护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事故后果加重的, 严格倒查生产、 销售、使用等环节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查纠摩托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推动骑乘人员佩戴头盔。 要以校车、 客运车辆、 出租车为重点车辆, 加大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形成处罚一例、 教育一片的整治效果。
(七) 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1. 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 公路部门要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020 年基本完成乡 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要加大农村危桥改造实施力度, 力争实现全市年度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数量与新产生的农村公路危桥总量保持动态平衡。 交通运输、 公路、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快临水临崖、 连续长陡下坡、 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 鼓励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根据公路功能设置中央隔离设施, 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 要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 交通运输、 城管、 住建、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城区桥梁、 事故多发路口 路段排查治理, 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2. 强化道路应急保障。 交通运输、 公路、 住建、 城管、公安交警、 应急管理部门要推进公路和城区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 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 气象部门要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
3. 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 公路、 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化“千灯万带” 示范工程, 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 信号灯、 减速带建设, 根据乡 道、 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 要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鼓励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事故情况在国省道交叉路口 安装照明设施、 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 具备条件的国省道穿乡 过镇路段根据交通状况增设机非隔离设施。住建、 交通运输、 公路、 农业农村、 市场监管、 应急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 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
三、 整治步骤
从 2020 年 4 月 至 2022 年 12 月 , 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 部署(2020 年 4 月 至 5 月 ) 。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根据本方案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联合进行部署, 细化实施方案, 进一步明晰目 标任务、 细化工作措施, 层层压实责任, 确保责任到人、 措施到位。
(二) 排查整治(2020 年 6 月 至 1 2 月 ) 。 各有关部门要联合组织对本辖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运输企业、 车辆、 驾驶人、 道路及管理等方面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 , 制定时间表路线图, 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坚持边查边改、 立查立改, 实施闭环管理、 对账销号, 加快推进实施, 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 集中攻坚(2021 年) 。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回头看” 作出评估, 动态更新“两个清单” , 针对重点难点问题, 通过现场推进会、 “开小灶” 、 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 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 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 巩固提升(2022 年) 。 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道路运输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 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 梳理出在法规标准、 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 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 逐项推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分年度总结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道交委办公室(交警大队) , 2022 年 12月 5 日前报送三年行动总结(邮箱: 联系人:
四、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 坚持守土有责、 服务大局, 坚决克服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认真推动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作用, 建立联合工作专班, 密切协作配合, 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
(二) 推动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加强督促指导, 落实时限进度, 定期对表销账。 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 强化责任考核, 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任务完成到位。 要严肃问责问效, 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 政府部门监管走形式, 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 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 完善工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 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 农村公路平交路口 信号灯、 减速带等重点工程建设投入。
(四) 提升监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凝聚工作合力, 加大“四不两直” 、 暗查暗访、 突击检查、 “双随机” 抽查力 度, 提升执法检查效能。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 引入专家力量,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业指导服务。 鼓励企业自查自纠, 对企业主动发现、 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 加强跟踪指导服务。 综合运用通报、 约谈、 警示、 曝光等有力措施, 加强督促整改。
(五) 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 报刊、 网络以及微博、 微信、 抖音等媒体作用,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 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 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 齐抓共管、 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解读材料】
X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各乡 (镇) 人民政府、 XX 企业集团、 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直有关单位:《X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提高政治站位。 这次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批准的, 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全局性、 系统性、 前瞻性的重大战略行动。 各地、 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 深刻认识到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是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务, 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维护全县大局安全稳定的重要抓手,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省委、省政府和县委、 县政府工作要求上来, 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效、 迈上新台阶。
二、 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成立 X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的通知》(XX 办电〔2020〕 15 号) 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工作制度部署要求, 抽调精兵强将, 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 科学制定各项运行制度, 统筹推进本地区、 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
三、 科学安排部署。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工作实际, 结合前两年我县安全生产九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及本地、 本单位工作实际, 在全面对标对表全国、 全省、 全市、全县整治方案基础上, 可适当增加整治行业领域, 科学、合理制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各地、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请于 6 月 30 日前, 将动员部署情况报县“三年行动” 推进组办公室备案。
四、 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主动承担起抓落实的关键责任, 结合本地实际和单位职责, 推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工作具体化、 项目 化、清单化。 要按照方案安排, 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 建立工作台账, 严格落实责任, 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为完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 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确保每项工作见行见效、 务求必成。
五、 密切协调配合。 对涉及跨领域、 多部门参与的整治任务, 各牵头单位要发挥统筹作用, 积极沟通协调, 配合单位要密切协同, 切实履职尽责, 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形成上下联动、 左右互动、 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 各专项牵头单位要立足职责职能, 加大对各地、 各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 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县安委办将主动加强与县各专项牵头单位的工作对接,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
六、 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整治重点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 确保按时完成。 县安委会将在今年下半年, 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巡查督导, 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列为重中之重进行督促检查, 推动各项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XXX 安全生产委员会
XXXX年XX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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